3.是否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有无违反规定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和其他不得从事的活动。
4.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及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
5.是否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
6.是否按《办法》要求配备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人才。
7.是否按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收取的担保费是否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8.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办法》要求的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规定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约束条件。
9.是否存在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的行为。
10.其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规范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规范整顿工作从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2月底结束。规范整顿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办与民政等部门要配合抓好调查摸底和验收处置工作,在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未出台之前,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工作按原规定予以办理。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7月底)
各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重要性,把规范整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制订符合各自实际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整顿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工作。
在做好动员部署的同时,各市、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工作,重点摸清辖区内和本部门的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数量、注册时间、资本规模、业务开展、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并于2010年8月底前报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7月至8月底)
各市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规范整顿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达到100%。对查出的机构设立和业务运作中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及时研究制订纠正的措施,有效促进各机构尽快规范和纠正,尽量把问题解决在本阶段,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