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施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加大山区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力度,完善流域受益耕地旱灌涝排设施,提高小流域防洪抗旱能力,优化小流域农业生态环境。
三、多渠道增加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继续增加资金投入,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8〕26号)要求,落实各级财政配套资金。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当年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农业综合开发中的主体作用,引导项目区农民群众、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其直接受益的项目投资投劳。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以项目为平台,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
四、创新扶持方式
(一)探索“先建后补、边建边补”扶持方式。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边建边补”试点,有条件的项目县可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当地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批后,先行筹集项目资金,开展项目建设。
(二)完善土地治理与产业化经营项目有机结合的扶持方式。按照“依托龙头建基地,围绕基地扶龙头”的思路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明确重点产业和与该产业发展相关的农业龙头企业,统筹安排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重点扶持与企业关联的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形成土地治理与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相互促进的机制。
(三)探索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其他支农项目统筹实施的平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注重与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相结合,努力促进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要与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等其他支农项目相衔接,按照“统一规划、渠道不变、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的要求,整合支农资金,加强工作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同时,探索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股份的办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五、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土地治理项目实行县级核算制,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和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和工程资金专户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严格项目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制度。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发布项目年度申报指南。项目县根据申报指南,择优申报项目,按规定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项目评审、省农业综合开发协调小组审定后,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批或备案。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及项目立项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专家评审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加强土地治理项目建后管护工作,落实管护责任、措施和资金,确保项目设施长期发挥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