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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6.临河饲养场所位于河流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7.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有按程序免疫的接种记录,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此外,能繁母猪投保须符合财金〔2008〕27号文件及其他保险监管法律法规规定。

  (四)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财政补贴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具体责任如下:

  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当投保能繁母猪发生高传染性疫病由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投保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中可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

  在保险期限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等;

  2.除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其他不属于能繁母猪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三、能繁母猪保险经办模式

  (一)经办方式。

  人保财险市分公司为全市能繁母猪保险经办机构。全市农业服务体系积极参与支持,提供能繁母猪保险专业技术服务,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组织养殖户参加保险。

  (二)承保和理赔。

  能繁母猪的保单由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印制、使用和管理。保单须载明财政部门、农户、养殖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填写制作保单。

  保险经办机构以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存档的能繁母猪信息为投保依据,对投保能繁母猪个体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没有标识或与标识不符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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