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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赔款支付、案卷管理、费用归集等各项理赔制度。接到出险报案后应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及时立案,由保险经办机构、基层农业服务部门及农民代表组成损失认定和理赔机构,按已确定的保险责任、理赔程序、保险金额尽快理赔。

  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进度要求

  2010年9月1日前,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与区县(自治县)政府接洽,结合各地实际,按本方案制定工作细则,开展业务培训,全面启动全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自治县)要全面完成生猪良繁体系建设和规模养殖大户的能繁母猪投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能繁母猪保险到期后应及时续保。

  五、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补贴资金预算和结算。

  保费补贴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

  保费补贴资金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直接与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和结算。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按照保费补贴的相关规定,与保险经办机构约定资金结算方式(按月或按参保数量)。市财政部门根据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上年度实际投保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审核结算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并据此预拨当年保费补贴70%的资金。

  (二)拓展保险功效。

  全市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养殖业主投保,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发挥应有效益。积极探索保险、担保、信贷三位一体的合作模式,支持以保单质押和反担保方式融资,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三)技术支撑。

  全市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服务体系要积极参与和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发动,组织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养殖业主积极参保。要在耳标监管、严格执行免疫制度、疫病防治、死亡原因鉴定、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对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支持,协同推进能繁母猪保险与疫病防控工作。要与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建立能繁母猪专用档案管理体系,建立防疫与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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