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0〕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业经第十二届六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口计生〔2010〕4号)文件精神,全面妥善解决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线和办法
(一)奖励补助对象。
适用本实施意见的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1、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2、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2)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
(二)奖励补助标准
1、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按照2002年《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