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奖励补助金支付方式
由所在单位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完毕。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自2010年1月起总支付期限不得超过3年。
由财政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应自2010年1月起3年内支付完毕。
二、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四)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区)但不在同一个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五)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1、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2、审核。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3、确认。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区)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