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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4、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5、告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六)奖励金由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
  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七)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1、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意见条件的;
  2、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3、奖励对象死亡的;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八)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意见,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三、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项奖励补助,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四、资金来源和财政分担办法
  (一)历年对象中有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原所在单位有能力支付的,由单位发放(对单位支付能力的界定同上)。
  (二)历年对象中其他人员及新增对象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由市财政承担20%、县(区)财政承担80%。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想方设法筹措落实资金,解决本辖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计划生育奖励问题。同时,要加大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力度,做到依法足额征收,应收尽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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