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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0〕3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8〕41号)精神,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财政预算体系,现就我市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体系,通过对我市各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工作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既要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要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成熟情况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用于国有企业的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应当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将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用于社会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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