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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三)国家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办法由市及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及区(市)县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二)市及区(市)县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市及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承担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三)试行期间,市及区(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国有资产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市及区(市)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及区(市)县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收取并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同级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预算单位所监管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市及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及区(市)县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市及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各预算单位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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