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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步骤。
  1. 2011年起试行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2014年全面实施。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本级从2011年起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区(市)县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各区(市)县政府自行决定。
  2.市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方案。
  (1)2011年至2013年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期,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1年开始实施。
  (2)为保证试行工作起步平稳、管理有序,根据我市市级国有企业的情况,从2011年起,先行选择部分市级国有企业作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企业(名单、上交比例另行确定),2011年收取试点企业2010年的国有资本收益。其他市级国有企业的试行时间另行确定。
  (3)试行期内,国有独资企业按净利润的10%-20%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利(股息)收入全额上交,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清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上交。
  (4)建立规范的收入预算管理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直接缴入市级国库,不设立过渡帐户,纳入市级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应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上交,市财政局收取。
  (5)建立规范的支出预算管理制度。筹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支持国有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参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办法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
  (二)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收益收缴办法等,完善制度设计,指导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立。
  (三)市及区(市)县审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进行专项审计,强化审计监督。
  (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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