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餐厨垃圾收运者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并在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4.餐厨垃圾收运车辆要在明显位置设立信息公示牌,对当日餐厨垃圾来源和去向信息予以公示,公示信息要真实可靠。
5.餐厨垃圾收运者应于2010年10月1日前到属地区(市)县城管部门建档备查。
建档内容包括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名称(含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平均日收运餐厨垃圾重量、流向、用途等,同时应提供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以及餐厨垃圾处理方式证明材料等。
(三)餐厨垃圾处置环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餐厨垃圾处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2.餐厨垃圾处置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
3.餐厨垃圾处置场所要在明显位置设立信息公示牌,对餐厨垃圾的来源、每日处置重量以及最终成品用途信息进行公示,公示信息要真实可靠。
4.餐厨垃圾处置者自2010年10月1日起不得接收、处理未在城管部门建档备查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5.餐厨垃圾处置者应于2010年10月1日前按照以下要求建档备查:
将餐厨垃圾中的泔水粗加工后用于饲喂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属地区(市)县农业部门建档备查;将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回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属地区(市)县城管部门建档备查;将餐厨垃圾用于工业原料进行再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属地区(市)县质监部门建档备查。
建档内容包括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名称(含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平均日处置餐厨垃圾重量、用途等,同时应提供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不得将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和其他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7.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8.餐厨垃圾处置者应当积极开展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工作,通过制造肥料、沼气、工业产品等方式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的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街道)基层政府责任,同时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要制定辖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实施方案,于2010年9月1日前报市政府和市食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