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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相关要求

  1、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如增加业务项目的,按新设立流程审批。

  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新设立流程审批。

  3、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跨区县行政区域变更注册地址的,由拟新注册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新设立流程审批。

  4、机构变更注册资本的,变更后应当符合关于注册资本金最低数额的规定。

  附件3: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流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下列流程办理:

  1、申请机构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2、网上填报《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经系统上报成功后,打印表格并加盖公章。

  3、申请机构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4、原审批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不同意其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机构持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新设立流程办理审批;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拟设立所在地相关规定提出申请。

  6、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机关与原审批机关相同的,申请机构可以同时一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附件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审批流程

  一、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举办全市性非常设招聘会,按下列流程办理:

  1、申请机构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2、网上填报《上海市举办非常设招聘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经系统上报成功后,打印表格并加盖公章。

  3、申请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填报一致)。

  4、初审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通过,提交审核,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机构补齐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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