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力推行火葬,提高火化率。科学确定火葬区域和范围,根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设施配置和群众承受程度,逐步扩大火化区。到2015年,全市火化率达40%以上,其中火化区火化率达80%以上。
2.按照“环境园林化,设备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殡仪馆、城市公墓的改造和新建工作,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齐全、景观和谐。到2012年,完成市殡仪馆的搬迁;到2015年,市中心城区除现有公墓外,再建成1-2个经营性公墓,打破垄断,形成竞争,降低费用。
3.普及农村公益性墓地,切实解决乱埋乱葬问题。到2015年,全市农村公益性墓地普及率(以村计)达到80%以上,并相应建立红白理事会或公益性墓地管理委员会。
4.治理丧葬秩序,规范治丧行为。2010年,在市中心城区建成2-3个殡仪服务中心,基本满足不同层次丧葬消费需求。同时,杜绝搭建灵棚、燃放鞭炮、占道路祭、抛撒纸钱等影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的治丧行为,并形成长效机制。
5.对城市城镇周边、工矿企业附近、公路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既有坟墓,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到2015年基本实现“无坟化”,绿化遮挡率达80%以上。
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进殡葬改革
(一)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都要结合实际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合理确定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推进殡葬事业加快发展。
(二)科学划定火化区。各县、特区、区要以殡葬事业发展规划为指导,在完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把人口密集、交通方便、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划定为火化区;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划定为逐步推行火化区,由当地政府在规定的时限内推行火化;边远山区可暂时划定为非火化区。在火化区要坚决实行火化,确保火化率稳步上升。
(三)加强对历史形成的乱埋乱葬的清理整治。在杜绝新增乱埋乱葬坟墓的同时,切实抓好城市城镇周边、工矿企业附近、公路铁路沿线等可视范围内乱埋乱葬的清理整治。对历史形成的坟墓可暂时予以保留,但必须按一定标准和要求予以改造和绿化,尤其要对坟头进行分阶段、分情况综合治理,采取迁坟、深埋不留坟头、植树遮挡等方式进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