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着力整治大操大办、丧葬扰民等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在城镇社区院落搭建灵棚、燃放鞭炮和占道路祭、抛撒纸钱等影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的治丧行为。严禁在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以外的任何场所举行悼念仪式。坚决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行为,杜绝不文明现象。
(五)大力普及农村公益性墓地。坚持节约土地、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村级公益性墓地进行合理规划,严禁在好田好土、林地、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公路铁路沿线建立公益性墓地。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特别是火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城乡骨灰堂的公共投入力度。将殡葬事业经费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为殡葬改革创造条件。
(七)强化墓地管理。严厉打击和制止违法违规出售墓地的行为。除已审批的经营性公墓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墓穴。严禁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已修建的要坚决拆除。加大对豪华墓地的治理力度。严禁超面积建墓现象。推广节地葬法,着力治理“装棺二次葬”。
(八)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抓紧出台殡葬救助保障实施办法,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对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由政府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从重点救助对象起步,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非火化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政府奖励、补贴,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四、理顺殡葬管理体制,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殡葬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是一项需要长期抓、抓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管理体系,才能确保殡葬改革取得实效。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是:
民政部门:主要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市场监管。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殡葬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殡葬管理职能,认真开展殡葬执法,逐步与殡葬服务分离,并不得从事殡葬经营活动、向殡葬服务事业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逐步分离,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
发展改革部门: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做好项目、资金的安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