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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年市政府将依据省政府颁布的关于“防火墙”工程建设的系列标准,制订《运城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考核验收标准》、《运城市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个责任”建设及考核验收标准》、《运城市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及考核验收标准》、《运城市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建设及考核验收标准》,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也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2010年内由消防部门制订“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由市政府审议印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2010年市政府将制订《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书》(副本),并将“四个能力”建设纳入到各级政府、系统、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在“防火墙”工程中的阶段性目标任务。
  2.落实监管责任。2010年市政府成立运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针对消防行政审批、行业内部监管、违法行为查处等问题,对各部门职责进行细化,明确要求娱乐场所营业、建筑工程审核验收、宾馆饭店星级评定、易燃易爆企业审批等事项必须将消防安全作为重要内容,由公安、文广新、住建、旅游、安监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别把关。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消防事项,由牵头部门负总责,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提出意见并推动落实;配合部门应主动跟进,积极配合,以解决部门之间消防工作职责不清的问题。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组织实施已编制完成的城镇消防规划,加大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力度,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中的要求,严格落实消防基础设施及消防队站建设任务。同时,要结合城镇改造和新农村建设,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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