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市政府每年将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分别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落实、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提升。同时,市政府将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防火墙”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工作进行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到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2010年市政府将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出台《运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乡(镇)政府消防工作机构、资金保障、消防监管职责等问题,为乡(镇)消防机构建设奠定政策基础。各县(市、区)也要制定相应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不断夯实农村消防工作。2010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乡(镇)要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乡(镇)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各社区居委会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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