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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规范整顿的方法步骤。时间从2010年8月开始,至2011年3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调查摸底(8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告知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金融机构。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根据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提交文件、资料的统一要求,分别向市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金融办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市金融办据此进行分类排队,制定规范整顿的总体方案和针对单体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是分类整改(9月)。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对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扩充其资本实力;对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限期整改;对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三是规范完善(10月-12月)。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市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监管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时上报省金融办进行重新确认。重新确认的条件是:《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2010年年检;具有《暂行办法》出台前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记录,且主营业务突出;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规范整顿整改到位;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或经过注资达到要求的最低限额;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确认工作由市金融办统一组织,严格按上述条件逐户确认,并加盖市金融办公章后,上报省金融办,争取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重新确认的最后时限截至2011年3月31日。截止期限后,市金融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为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确认和变更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四是检查验收(2011年1月-3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进行总结,于2011年1月5日前向省金融办提交规范整顿报告。接受省里统一组织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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