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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属驻潍有关部门、单位: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政府令225号)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等四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09〕7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办法》,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办法》的适时出台,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体、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指导我市进一步深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组织学习该办法,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认真学习应用程序,熟练掌握操作办法,努力将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适应新形势要求,扎实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公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要求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量出现,各级各部门要在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同时,依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下大力气抓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最大限度满足公众需求,提高政府信息的公信力、透明度和服务意识,坚决杜绝发生依申请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一是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接到依申请公开请求后要认真做好登记,认真进行内容分析、梳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给予答复。二是积极做好告知工作,并出具格式统一的告知函。对经查阅本机关未制发或未存留该信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如该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公开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三是申请项目较多的,受理机关可以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加以调整;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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