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尽快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或在城中村、城边村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进行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实行准入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退出等机制,满足供应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
(五)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安置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对列入省、市建设投资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应重点支持,确保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全面落实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和资金,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计划、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
四、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和炒卖土地行为。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使用土地造成闲置的,要及时收回并优先列入普通住房建设用地出让计划。对存在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或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二)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信贷标准,坚持公平有序竞争。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贷款。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凡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的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施工图文件审查、招投标和施工许可,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严禁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在取得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在泰安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售房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对采取达到预售许可条件不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取得预售许可未在规定时间和场所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价格、故意抬高销售价格或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拒不整改的,要暂停其商品房网上签约,暂停发放其相关项目贷款,暂停其参与土地或项目招拍挂的资格,暂停办理其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直至取消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成本监管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坚决打击各类虚构成本行为,对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未落实的开发项目不予通过竣工综合验收。未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的开发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住房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楼盘销售价格、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引导形成合理的市场预期。要健全完善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各类房地产展销展示会,严禁各类新闻媒体主办房地产展销活动。
五、严格落实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