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价格扶持政策。对风电、利用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的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积极落实国家、省补贴电价政策。对利用垃圾(包括焚烧和填埋气)、沼气和地热能发电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电价补贴。对其他新能源开发利用涉及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3.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对新能源企业授信额度,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特别是对重大新能源示范项目要保证信贷资金支持;对新能源产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原则上不得上浮。
4.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新能源项目,实行划拨供地;对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农产品初加工业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新能源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市级规划的新能源重点项目,保证建设用地需求并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5.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新能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相关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不能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6.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产品。完善新能源产品相关标准体系,建立产品、装备检测、检定公共平台,做好产品质量监督、节能认证等工作;逐步加大政府和事业单位对新能源产品的采购力度;积极鼓励应用本地新能源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提倡优先选购使用本地新能源产品。
7.完善电网接入系统。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支持电网企业进行智能化电网改造,提高电网吸纳新能源电力的能力;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确保新能源发电项目及时接入电网。
(二)加快培育优势企业和特色园区。一是鼓励新能源企业向园区聚集发展。制定园区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等激励政策,对进入园区的新能源企业和项目给予奖励,吸引新能源产业向园区集中,充分发挥园区聚集带动作用,尽快形成优势产业集群和优势产品集群,打造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基地。二是培育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实施大集团带动战略,筛选一批产业特色突出、产品链条较长、规模较大、带动能力较强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和培育,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制定品牌创建的激励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品牌辐射作用。三是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中小型新能源企业向“精特优”方向发展,为大企业提供专业化配套服务,逐步形成产业内适度集中,企业间充分竞争,大企业为主导、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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