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企业离休人员住房补贴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70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适当增加市直企业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泰办发〔2003〕34号)规定,参照《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通知》(泰政发〔2010〕4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市直企业离休人员住房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0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离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在原计发基数和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将规范后的离休人员生活补贴纳入计发住房补贴的基数,新纳入部分暂按30%计发。
三、基数界定。离休干部为离休干部生活补贴,不包括护理费、特需补助费、乘车费、劳模津贴;老工人为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不包括因工致残护理费、劳模津贴、特级教师津贴。
四、经费来源。市直企业离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其调整补贴所需资金暂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垫支,财力好转后由财政资金偿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