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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续表)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权限

备注

8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8〕1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规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上述优惠。

(1)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复印件; 

(2)比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州)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9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8〕1号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上述优惠。

(1)有权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2)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证明材料;

(3)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

(4)企业投资额证明材料。

 

市(州)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10

再投资退税税后优惠

 

财税〔2008〕1号

(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有权部门颁发的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封装企业的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2)董事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决议;

(3)用于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说明及已纳税证明;

(4)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供追加投资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的,提供投资合同或协议书、新设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以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

(5)再投资发生时纳税人记载再投资金额的转账凭证复印件;

(6)投资者委托纳税人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授权委托书。

市(州)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续表)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权限

备注

11

证券投资基金税优惠

财税〔2008〕1号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等;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申请免税的分配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投资份额证明件等;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等。

市(州)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12

清洁能源基金税收优惠

财税[2009]30号

(1)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2)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实施下列所得税优惠:

①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②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项目收入上缴凭证复印件;

(2)涉及捐赠的应提供捐赠协议及收据复印件;

(3)运用基金资金购买国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基金账户利息收入明细账、国债利息收入明细账及其按月汇总表。

市(州)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续表)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权限

备注

13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9]65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动漫企业证书”及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复印件;

(2)比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州)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14

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5〕1号

财税〔2005〕2号

财税〔2008〕1号

财税〔2009〕31号

财税〔2009〕34号

财税〔2009〕105号

国税函〔2010〕86号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此优惠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对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此项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1)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a、宣传部门会同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的转制企业名单;

b、转制方案批复函; c、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d、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e、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2)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属于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范围的说明。

 

市(州)国家税务局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15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财税〔2009〕122号

财税〔2009〕123号

甘财税〔2009〕94号

依法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1)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公布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的文件复印件;

(2)属于法定免税收入范围的证明材料(如捐赠协议或合同以及符合条件的收据、政府补助文件、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会费的文件、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银行孳息证明等)。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1)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至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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