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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 财税〔2005〕1号
财税〔2005〕2号
财税〔2008〕1号
财税〔2009〕31号
财税〔2009〕34号
财税〔2009〕105号
国税函〔2010〕86号
|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此优惠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对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此项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 (1)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a、宣传部门会同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的转制企业名单;
b、转制方案批复函; c、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d、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e、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2)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属于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范围的说明。
| 市(州)国家税务局
|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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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财税〔2009〕122号
财税〔2009〕123号
甘财税〔2009〕94号
| 依法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 (1)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公布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的文件复印件;
(2)属于法定免税收入范围的证明材料(如捐赠协议或合同以及符合条件的收据、政府补助文件、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会费的文件、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银行孳息证明等)。
|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 (1)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至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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