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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财税〔2008〕1号
|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 (1)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 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或缩短这就年限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提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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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财税〔2008〕117号
财税〔2008〕47号
国税函〔2009〕185号
国税函〔2009〕567号
|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在《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2)综合利用的资源及该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减计收入额等说明(可在申请报告中予以反映)。
|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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