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城〔2010〕52号)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引导我省城市照明工作健康发展,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规章,我厅组织研究制订了《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城市建设处。
附件: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附 件
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根据国家《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与管理。
本细则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本细则所称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居民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本细则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细则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节能设备、灯杆、灯具、检查井、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城市照明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