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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安装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健康;

  (二)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重要标示牌的正常使用;

  (三)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

  (四)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五)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

  (六)便于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线应当按规定入地,并采取埋设地埋标识等保护措施。现有未入地的道路照明管线,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入地改造。

第三章 节约能源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照明和景观照明的能耗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并按下列节能方式管理:

  (一)分时、分路段等控制方式;

  (二)对气体放电灯进行无功补偿;

  (三)定期清洗照明灯具和更换达到使用寿命的光源、电器;

  (四)使用节能照明设备和节能控制系统;

  (五)使用高效光源灯具,限时淘汰低光效光源等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灯具;

  (六)其他节能、环保措施。

  第十七条 城市照明的变压器、镇流器和灯具等设备应当符合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经济适用、方便维护的要求,保证城市照明系统功能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和节能效果,防止以牺牲照明效果去单纯追求节能。

  第十八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应当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采用高效环保节能光源。

  高光效、长寿命的节能光源应用率达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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