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环保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0〕24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海洋环保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0年项目请于9月1日前申报。
特此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浙江省海洋环保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海洋环保项目及资金管理,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海洋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海洋环保项目的补助,以提高我省海洋环境保护综合管理能力、推动和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为目的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单位、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海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海洋环境监测点和监控分析平台建设,海洋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省级海洋保护区建设。
(二)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支持开展专题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省管海洋工程跟踪监测监视、重大工程后评估、海洋倾倒区环境监察与评估。
(三)海洋环境调查。开展海洋环境专项调查,省级海洋保护区选划、调查。
(四)海洋环保管理机制建设。支持省级及以上海洋环保及专项规划编制与修订,海洋保护区建设管理规划编制与修订,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补)偿制度建设试点。
(五)海洋环境治理项目。支持海洋工程和海洋倾废环境损害防治、重点海域环境容量研究与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局部海域环境整治专项行动。
第五条 资金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