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和管理需要,海洋环保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海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其余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二)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评价项目:重大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70万元,其余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三)海洋环境调查项目:重大项目单项补助200万元以下,其余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四)海洋环保管理机制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150万元,重点项目单项补助不过超50万元,一般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五)海洋环境治理项目:重大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150万元,重点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25万元。
第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因项目实施所产生的基础设施建设、委托业务费、专用燃料费、租赁费、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购建等费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海洋环保项目由各地根据省确定的各项规划,按《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的格式要求申报。其中,申请省级财政补助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所在地海洋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一式3份,省海洋与渔业局2份,并通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省财政厅1份)包括:联合申报文件、《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按本《办法》规定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符合条件的省级单位可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后,于每年的6月底前联合行文下达当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省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对申请要求省级财政补助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需要、执行情况和效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