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企〔2010〕25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订了《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一○年八月六日
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指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我省,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我省市场开拓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省级单位的资质审核、网上注册、项目申报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商务(外经贸)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企业的资质审核、网上注册,根据当地实际在本实施细则范围内确定年度重点支持内容,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