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0]162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局、市政局、市容园林局、园林环卫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局):
加强单位庭院绿化和居住小区绿化工作,对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园林城市创建具有重要意义。为使申报、评选工作进一步科学规范,我厅根据近年来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创建工作实际和园林绿化发展的新情况、新趋势,对《陕西省省级园林式单位(居住区)考核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园林式(居住区)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选办法》及《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按照新的评选办法和标准,认真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在8月30日前完成对本市创建单位、居住区的初审,并将申报资料及时上报。
附件1: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选办法
附件2: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
附件3: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申报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附件1:
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选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庭院和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镇绿化水平,倡导爱绿、护绿的良好风尚,推动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陕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陕政发〔2002〕8号)以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创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省内各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居住区(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均可参加评选。
二、申报条件。1、设区市建成区内的申报单位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内的申报单位占地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设区市建成区内的申报居住区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内的申报居住区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2、申报单位、居住区的绿化工程竣工三年以上且绿化成效显著。3、申报单位、居住区获得设区市级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