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认真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所有建设工程必须依据《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设计施工。各级地震部门要加强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大力提升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一)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各级政府在设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同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级地震部门依法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准备、应急检查、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工作机制,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
(二)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推动地震应急预案向企业、学校、医院、社区、乡镇的延伸。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练,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建立以州县(市)应急救援队和部队、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为骨干,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地震救援队伍体系,明确各自职责,健全调用和协调机制,完善装备保障,强化演练和训练,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四)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县(市)要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等市政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完善各种使用功能。各级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配备必要的避险救生设备。
(五)加强救助保障体系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有效整合资源,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物资存储、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满足救灾工作应急需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疫情防控、工程抢险、气象服务、次生灾害防范等地震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地震灾害发生后救援有力、救治及时、救助到位。
(六)做好地震灾损评估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各级地震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科学、公正、合理地完成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发改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原则和要求,科学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