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同时,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治理规范的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
各部门负责所管理社团的收费自查工作,提出治理规范的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审核。其中社会团体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收费由市州价格、财政部门汇总并附上规范管理的意见报省价格、财政部门;社团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垄断服务的收费,由市州价格部门汇总并附上规范管理的意见报省物价局抄报省财政厅。全省性社团收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负责治理规范;市(州)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治理规范工作,要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为保证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治理规范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8月15日前)。全省性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团的现有收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对每项收费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意见,连同《全省性社团涉企收费治理规范情况自查表》(附表1),于8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市(州)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社团收费的具体情况,确定治理规范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并组织好自查自清工作。
(二)集中审核阶段(8月25日前)。省、市(州)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和自查自清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团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逐一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治理规范工作结束后,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频次、收费范围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未予审核公布,不得继续收取。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底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社团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治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根据治理规范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民政部门要将此次检查结果作为社团年检的重要依据,体现在年检结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