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范围、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一)纳税人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证书》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是否有效,与申请的资格认定是否相符;
(二)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属于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范围。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上列明不予认定的理由。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审批意见。
第十条 纳税人有以下情况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即征即退审批手续:
(一)产品的生产工艺或流程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的;
(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证书》过有效期,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认定部门重新认定并颁发证书的。
第十一条 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其退税所属时间按其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证书》载明的有效期执行。
第三章 先评后退
第十二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在当期税款入库后申请办理退库手续。纳税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