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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承担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土地、金融、产业、税收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对推进新型工业化中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承担领导小组召开的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督促落实会议做出的决定和部署;负责编制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及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新型工业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密切配合,狠抓落实,扎实推进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进程。

  附件: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为加强对新型工业化建设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领导小组是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新型工业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研究决定事关全区新型工业化工作推进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或地州市负责同志列席。

  第三条 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作会前协调,提出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报请会议主持人审定。一般情况下,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需事先准备书面材料,并先分送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审阅。

  第四条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通知各成员。全体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领导小组组长或主持会议的副组长请假,并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主要议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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