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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湛江市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湛江市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粤价函〔2010〕80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你市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不同意湛江市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和《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第八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不提倡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为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从根本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不同意你市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而应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采取以企业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
  二、请修改或废止现行《湛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鉴于该办法在出租汽车客运概念的界定、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方式、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许可条件等方面都与《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不符,请你市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修改或废止《湛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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