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院补偿。患儿出院时,按照实际医疗费用的10%结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其余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定点救治医院全额垫付。
(五)费用结算。定点救治医院每月将救治患儿费用信息进行汇总,并填写《河南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资金结算申请表》(见附件2),连同《河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县合管办、民政部门联)》一并提交至有关试点县(市)合管办。试点县(市)合管办通过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对定点救治医院申报的材料进行网上确认,同时报财政部门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个月内向定点救治医院拨付70%的新农合补偿资金及20%的医疗救助补偿资金。
试点县(市)合管办每季度要对定点救治医院的出院病历进行抽查复核,抽查病历数不得低于30%。抽查结果要和费用支付结算挂钩。
(六)试点重大疾病患儿所在县(市)合管办每月将救治患儿转诊审批及费用结算手续提交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试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标准,补还县(市)合管办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具体结转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民政部门制定。
七、措施要求
(一)各级卫生、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切实重视试点工作的开展,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工作。省卫生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成立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确定试点重大疾病范围及平均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基金定额支付比例、报销结算办法与流程,建立试点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水平监测评价机制,逐步建立新农合重大疾病诚信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广和扩大试点范围。
(二)省卫生厅成立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两个专家组,负责对定点救治医院进行业务指导及医疗质量的考核评价;根据卫生部《临床路径》,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制定并完善试点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
(三)各定点救治医院要成立专门的试点重大疾病救治工作项目专家组,负责组织对各地转诊的患儿进行复审和治疗。认真执行《临床路径》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确保医疗质量,有效控制试点病种的诊疗费用,主动接受省卫生厅和试点地区合管办监督。试点疾病患儿中途退出临床路径或标准化诊疗方案的,定点救治医院要及时通报试点县(市)合管办,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四)各试点县(市)合管办要认真执行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试点的审批、转诊及报销程序,严格审查试点疾病患儿参合身份及年龄,认真做好转诊审批工作,逐步简化审核、结算程序,及时向定点救治医院拨付垫付资金。
(五)认真做好试点宣传工作。各级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试点县(市)合管办和定点救治医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宣传栏、咨询热线等多种方式,向广大参合农民宣传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的相关政策。定点救治医院要利用复审、查房等机会,认真做好每位参合病人家属的政策宣教,使他们对试点重大疾病救治的审批、转诊及补偿程序有充分的认识。对已经办理转诊手续,但不符合试点重大疾病救治范围的,要依据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