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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 “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浙安监管危化〔2010〕163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 “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管三〔2010〕122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我省为沿海省份,沿海沿河港口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布点多,库(罐)容量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长而多,大连“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已为我省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监管工作敲响警钟。为深刻吸取这次爆炸火灾事故教训,积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就贯彻落实《通报》相关工作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督促辖区危险化学品储运企业继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相关储运企业要按照《浙江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浙安监管危化〔2010〕65号)中《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记录表》76项内容逐项自查,逐项详细记录检查情况,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须记录和签名。查出的隐患要列表明确隐患名称、整改计划、整改部门和责任人等情况。各相关企业须在8月20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将检查记录表和隐患整改计划表上报所在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各市局要组织人员抽查企业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和治理情况。对未在规定时间上报上述二表的企业,视为未开展该项工作,除了对企业严肃处理的同时,必须组织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
  二、督促企业加强港口接卸过程的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接卸作业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部门、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严肃劳动纪律,要实现接、卸、送、储等各环节生产作业的统一调度,确保各流程作业信息传递的畅通。外包作业或施工单位必须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范围,必须落实外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实现“生产调度、安全监管、应急救援和信息监控”四统一。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审查。按《通报》要求,各企业立即对卸油过程加入添加剂作业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凡有加入氧化剂成份添加剂的要立即停止添加作业。添加剂排查情况8月20日前一并报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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