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20”透水事故的通报
(浙安监管矿〔2010〕16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20”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10〕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结合《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0〕115号)的要求,督促企业落实矿山防治水措施。
二、矿山整合过程中,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整合后新设立的矿山必须符合三个原则,即:一个矿体原则上只有一个采矿权,一个采矿权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一个采矿权原则上只布置一套生产系统。凡发现存在一个采矿权有多个开采主体(包括虽然没有单独领取营业执照,但相互划定开采范围,生产经营活动和收益各自独立的个人或合伙人),一律不得批准同意。
三、要加强对小矿山密集区域和一证多点矿山的整合力度,通过整合减少矿点数量,优化矿山布局,合理布置矿山生产系统,减少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