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0年第一批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名单的通知
(渝建发〔2010〕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建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的通知》(渝建〔2010〕16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机构备案程序的通知》(渝建发〔2010〕109号)的规定,现将经我委复核满足设立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条件的2010年第一批建筑设计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详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设立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条件但尚未办理备案的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机构备案程序的通知》(渝建发〔2010〕109号)的要求,及时报送本单位成立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的文件、机构成员名单(包括职称、专业、行政职务等)及相应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向市城乡建委备案。
二、有关单位在通过备案后,应按照市城乡建委分发的网上填报用户名和密码,及时通过设置在市城乡建委公众信息网(www.ccc.gov.cn)上的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报本单位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的基本信息,办理刻制“建筑节能设计自审专用章”及印模备案的相关手续。
三、各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要求审核建筑节能设计图说,经审核合格的,填写《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自审意见书”),并加盖“建筑节能设计自审专用章”。2010年9月1日起建筑工程项目在报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提供经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审核合格的自审意见书。
四、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自审意见书作为受理相应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重要资料,登录管理系统核实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基本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并对各建筑设计单位自审机构签发的工程项目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进行核查,按季度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审查情况。由市城乡建委按照《关于建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的通知》(渝建〔2010〕160号)明确的监督管理要求核实汇总后,对在建筑节能设计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存在问题的设计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建筑节能设计自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