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推荐评审员候选人选。
第六条 评审办负责受理评审员候选人选申请,在核查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后,确定评审员或候选评审员。
第七条 评审办负责组织候选评审员进行培训,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评审员或经考核合格的候选评审员,由评审办聘为评审员,发放聘用证书,聘用期为三年。聘用期满后,按选聘程序重新聘用。
第三章 评审员行为规范
第九条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证评审工作客观真实。
第十条 遵循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奖宗旨、目标和管理要求,维护所有申报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觉抵制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预。
第十二条 对评审信息严格保密。不传播可能危及评审公正性的错误或误导信息。在现场评审前,不得擅自与受评审组织交流评审信息。
第十三条 主动回避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申报组织的评审工作,对曾评审过的组织,评审后三年内不与其建立雇佣或咨询关系。
第十四条 廉洁自律,不接受受评审组织的任何宴请、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等。
第十五条 将受评审组织的所有信息和经营行为都视为商业机密并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除评委会的领导和专家、评审办管理人员或指定的评审小组成员外,不与任何人讨论受评审组织的信息,包括申请材料所含信息以及现场查看的所有信息。
--不备份或拷贝受评审组织的信息,不保存受评审组织的材料,包括相关笔记、手记或电子版本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