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市〔2010〕42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的整治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决定开展全省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本省企业和进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检查内容
各招标代理机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分别按下列要求开展自查、检查和复查。
(一)资格条件。
1、是否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数量和资格要求,技术经济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3、场所设施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
4、是否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二)市场行为。
主要以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非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为重点,查找代理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和复查项目数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1、超越资格许可范围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3、规避或不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4、违背法定招标程序、方式和其他相关要求;
5、与招投标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
6、泄露应当保守的秘密;
7、不按国家规定和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8、扣押或者不及时返还投标保证金;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行为。
(三)近三年是否因招标代理违规操作,受到过招投标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以上处罚。
三、检查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自查、检查和复查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和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