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查阶段(2010年8月25日前)。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填写《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见附件),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
(二)检查阶段(2010年8月26日至9月25日)。各设区市、扩权县建设局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核查人员、抽查项目资料等方式,核实《检查表》中的内容。检查结束后,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管理权限做出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检查报告,报省建设厅市场处。
(三)复查阶段(2010年10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检查情况以及随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查,依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或处理。检查结束后,结果全省通报,并在资格证书上加盖“监督检查合格”和“监督检查不合格”印章。
四、问题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并依照下列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一)资格条件不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查实骗取资格的,撤销其代理资格,给予警告和罚款,3年内不受理其代理资格申请。
(三)未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30日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罚款。
(四)存在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代理机构处罚外,责令其写出检查,给予全省通报批评,相关信用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动员,精心组织,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检查,防止工作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二)落实检查责任,及时发现问题,做到“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放过,处理不到位不放过”,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三)注重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在检查的同时,帮助企业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和业务水平。
(四)严明检查记律,不得玩忽职守,禁止“吃拿卡”和变相收费等行为发生。
联系人及电话:唐彬 0311-87904195
附件: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检查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