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的通知
(冀建城〔2010〕42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执法局、公用局)、发展改革委,保定市公用事业集团: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建城[2010]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尽快编制本地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已编制规划的,要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相关要求,做好修订和完善工作。
二、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设计照明工程。城市照明应强调其功能性,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注重经济效益,充分满足道路照明功能性要求。景观照明的设计应富有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避免高能耗和光污染。城市照明项目的设计方案要加强技术论证,强化对节能指标的审查,禁止超标准建设,停止在城区干道上大范围建设多光源装饰性灯具和无控光器灯具的照明设施。
三、加快淘汰落后和低效照明产品。大力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工作,有针对性地对设施陈旧、效率低下的照明系统进行包括光源灯具、供配电系统在内的全面改造,尽快形成节能型城市照明体系。要按照《河北省城市绿色照明三年行动计划》(冀建城〔2008〕244号)要求,按时完成城市照明节电率、高效照明灯具应用率、集中控制系统建设等主要工作目标。
四、积极推广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新建、改建照明项目必须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各地要提高推新工作的科学性,正确引导新光源、新技术在道路照明建设中的应用。在推广LED产品过程中,优选质量过关、技术先进合理的灯具器材,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五、认真开展照明节能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按照建城[2010]92号文件要求,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立即开展照明节能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是:《河北省城市绿色照明三年行动计划》中的工作目标是否完成;对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城市景观照明项目和城市道路照明中使用低效照明产品的情况。省住建厅将会同省发改委将于9月份对各设区市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