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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8日)修改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业经2010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赵建才
二○一○年八月六日

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诊疗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资金保障与监督。

  公安机关负责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并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患方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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