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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五条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客观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患方的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等依法受法律保护。

  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七条 设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医调委,负责相关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医调委是调解医疗纠纷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其设立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调委的具体组成和工作经费来源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及时查处违法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有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和专门负责人员,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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