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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三)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五)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3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名;

  (六)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理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责令医疗机构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的报警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三)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配合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强制移送尸体,清理现场;

  (四)依法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选择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

  (三)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通过前款规定途径得以解决的,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调解书、判决及保险合同及时向患方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当向医调委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选择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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