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湘安监非煤〔2010〕113号)
有关市州、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8〕3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0年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治理资金来源
(一)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遗留尾矿库闭库治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20号)的规定,向中央财政申报闭库治理专项资金,县级政府或相关治理责任单位按规定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配套。其中,已由省级专项资金安排应急排险治理资金的,省级专项资金转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配套资金,或归还省财政统筹用于其它省属企业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
(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遗留尾矿库应急排险治理未完工工程所需资金,由省级专项资金继续予以补助。
(三)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重组企业尾矿库所需隐患治理资金,按照“企业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其中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比例原则上累计不超过治理资金总额的30%。
(四)中央下放和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正常生产企业尾矿库(省政府挂牌督办尾矿库除外)隐患治理资金,由企业自行筹措,省级专项资金不予补助。
(五)市州、县市区同类企业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比照上述原则落实尾矿库隐患治理资金。
(六)已废弃、无主管部门、无归属企业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隐患治理资金。地方财政困难且无主尾矿库集中的老、少、边、穷地区,由省级专项资金适当补助。
(七)其它尾矿库隐患治理资金一律由企业自行筹措,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督促落实。
二、项目资金管理
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尾矿库隐患治理财政性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项目管理以安监部门为主。具体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