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出重点。首先要做好危、险尾矿库,特别是省属下放关闭破产企业遗留尾矿库以及省政府挂牌督办尾矿库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理,防范尾矿库垮坝、溃坝、泄漏、污染事故,确保整治达标。
(二)统筹治理。在做好应急处理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治理”的原则,按轻重缓急顺序统筹对其它尾矿库的安全隐患治理。
三、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及使用管理
(一)补助范围
1、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遗留尾矿库应急排险治理未完工工程及闭库治理工程;
2、中央和省属下放关闭破产重组企业尾矿库应急排险治理;
3、省政府挂牌督办尾矿库应急排险治理;
4、老、少、边、穷地区的已废弃、无主管部门、无归属企业的危库、险库的应急排险治理;
5、市州和县市区财政安排了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省级专项资金原则上按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奖励补助。
(二)使用管理
1、省级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工作经费支出。
2、省级专项资金对市州、县市区的奖励补助,由市州和县市区统筹用于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不得用作其它支出。
四、治理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1、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遗留尾矿库应急排险治理未完工工程及闭库治理工程,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向省安监局申报。
2、中央和省属下放关闭破产重组企业尾矿库应急排险治理项目,分别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1)重组到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其企业集团总公司向省安监局申报;
(2)重组到中央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关闭破产企业原主管部门向省安监局申报;
(3)其他重组到市州和县市区企业的,由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向省安监局申报。
3、其他省政府挂牌督办尾矿库应急排险治理项目,分别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1)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正常生产企业尾矿库,由其企业集团总公司向省安监局申报。
(2)其他企业尾矿库,由其治理责任单位报市州安监局签署意见后,向省安监局申报。
4、老、少、边、穷地区的已废弃、无主管部门、无归属企业的危库、险库,由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向省安监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