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区县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24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区县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区县督导评估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7〕68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79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贯彻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确保教育发展的“三个优先”,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持和完善“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规范性督导与发展性督导相结合、定性督导与定量督导相结合、自我评估与督导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模式,促进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优化管理、规范行为、提高质量,为推进我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监督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督导评估程序的公开性。将督导方案的制订、过程督导的开展、专项评估的实施、督导信息的公开、督导结果的公示等严格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彰显督导的公平、公正。
坚持督导评价方式的多样性。设置“公众评价”指标,通过一定形式,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校长教师、家长学生等,对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充分体现评估的公开透明。
坚持督导评估的多元化。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整合市级教育评估资源开展督导评估。
(二)坚持方法创新原则。
根据《
义务教育法》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统筹城乡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凸显“均衡”和“发展”两大主题,突出均衡发展评估的特点,建立“达标+差异”的评估指标模型,既评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达标情况,反映行政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力度和水平,又评估城乡义务教育校际之间发展的差异情况,反映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差距缩小情况和均衡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