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综合运用资料查阅、现场调查、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统计测算等多种评估方法,实事求是地对区县(自治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评估。
(三)坚持实用实效原则。
围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规划布局、体制机制、投入保障、队伍建设、条件改善、差异程度等重点和难点问题设置指标体系。着眼于落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管理责任,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着眼于行政区域内城乡学校差距的明显缩小,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评估的导向引领作用,增强推进区县(自治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对象内容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区县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督导评估内容分为保障措施、差异程度、公众评价三个方面,由3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26个三级指标组成(《重庆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区县督导评估指标》见附件)。
四、时间安排
根据区县(自治县)经济和教育发展的实际,我市将分步开展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重点的督政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2010年督导评估15个区县(自治县):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黔江区、渝北区、巴南区、万盛区、长寿区、双桥区。
2011年督导评估11个区县和北部新区管委会: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铜梁县、潼南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北部新区。
2012年督导评估14个区县(自治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城口县、云阳县、巫山县、巫溪县、酉阳县、秀山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
五、工作程序
(一)自查申报。
接受督导评估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
义务教育法》和国家、市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关文件要求,对照《重庆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区县督导评估指标》进行全面自查。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分别于2010年9月底和2011年、2012年3月底前向市政府申报合格区县督导评估,并抄报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社会公告。
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告列入当年督导评估计划的区县(自治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三)专项评估。
委托市教育评估院对申报督导评估的区县(自治县)在教育投入、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管理水平、教育质量方面差异程度开展专项评估,依据法定数据和评估工具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