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控制补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寒暑假、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中小学生进行补课,不得举办各类学科竞赛辅导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四)严格规范考试管理。小学只在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全校或全年级性记录成绩的学科考试;初中每学期只进行期中、期末两次全校或全年级性记录成绩的学科考试。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成绩,不得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对学校、班级、教师和学生进行排名。
(五)严格确保学生的休息和锻炼时间。小学生、初中生在校上课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不得组织集体早自修,不得组织通校学生参加在学校的晚自修,住校生晚自修每天不得超过2课时,并严禁利用晚自修进行文化补习。严格实施大课间体育活动和课外集体体育锻炼制度,确保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六)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任何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公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就近入学的规定,不得跨学区组织招生。
四、建立制度,健全降低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机制
(一)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试卷质量评估制度。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省级考试,省教育厅授权各地组织命题,各地要以省教育厅文件和《考试说明》作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命题的基本依据,切实规范命题程序,控制命题难度,提高命题水平。省教育厅每年组织学业考试试卷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情况通报制度。各地要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情况的监控,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各学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并根据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制定干预性对策、措施,指导学校、社区改进体育卫生工作,有针对性地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
(三)建立加重学生课业负担责任追究制。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都要与学校校长签署规范办学责任书,并把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重要内容,严格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一票否决制。
(四)建立课业负担征求意见制度。学校要建立有各个层面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学生课业负担征求意见制度,每学期举行一次征求意见会议,听取学生和学生家长意见,并建立备查记录,保证学生课业负担符合学生实际。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不定期地对辖区内学校学生课业负担情况向学生及家长进行无记名问卷调查。